《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有17處提及“黨員領導干部”。目前,,“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
二是國有企業(yè)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è))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è))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yè)中其他相當于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
三是事業(yè)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事業(yè)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
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xù)的中共黨員干部也屬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